南寧市財政局是南寧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財政工作的綜合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的財政法律、法規,履行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監督職能,管理全市會計工作。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寧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辦發〔2004〕19號)和《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南寧市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南發〔2004〕31號)、《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南發〔2004〕32號),保留市財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財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財政收支、財稅工作和有關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我市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自治區與市、市與縣區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二)負責提出全市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等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代編和匯總全市預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監督全市各級財政預算的執行;指導和監督本市國庫業務、負責協調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與國庫的業務工作;管理市本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有關政府性資金。
(四)參與研究擬訂全市宏觀經濟政策,提出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財政政策性建議,對全市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的調控。
(五)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提出對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
(六)管理市財政公共支出;制訂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及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和實施政府采購政策,監督管理政府采購工作;管理全市非貿易非經營性人民幣購匯指標;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和有關專用票據;制定住房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七)管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以及糧食風險基金、財政支農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和重要救災防災資金等各項專項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支出;草擬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參與擬定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參與擬定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政策;負責國有資產收益上繳國庫工作,并對國有資產收益的征管、使用進行監督。
(十)參與研究擬訂金融、保險、政策債務和證券相關政策,管理和監督本級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管理本市利用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等其他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和基金,負責組織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監督管理全市彩票發行市場;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在國際金融市場籌資和政府籌資工作。
(十一)草擬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委派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
(十二)監督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加強民族地區財稅政策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財政教育計劃,組織全市財政干部的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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