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組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結合本市實際,組織擬制與的報批相關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組織婁底市城區和婁星區鄉鎮(其所轄范圍下同,均省略)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的擬制(修訂)、評審及其產業政策實施計劃的擬定、報批并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和擬訂本市住房制定改革方案,參予組織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
(三)行使直管公房所有權管理,負責其直管公房的整修、配套、經營的增值;負責管理與組織收取房地產行業管理有關規費和直管公房租金。
(四)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發證,主管城鎮產籍測繪工作,統一管理城鎮房屋產權產籍檔案。
(五)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房地產交易、中介、房屋裝飾裝修等市場管理,參與房地產一級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管理。
(六)負責管理城市房地產物業管理工作,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異房毗鄰房屋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負責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等專業單位及房地產交易、評估、咨詢、經紀等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與審報工作,負責落實私房政策,組織調處與仲裁房地產糾紛。
(七)負責局系統黨建黨務、人事勞資、紀檢監察、政治思想、宣傳、教育等工作。
(八)受市建設局委托指導縣(市)房地產業規劃、建設、經營、產權產籍、房地產市管理;承擔縣(市)房地產管理中的行政復議工作。
(九)指導市房地產業協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