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組織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黨委決定、決議;擬訂區有關組織、干部、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規定及黨員、干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和指導黨的組織建設,指導和落實各行業各類經濟組織中黨組織的設置和活動方式;抓好黨員教育工作和黨建理論研究;主管黨員的管理和發展工作;負責全區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三)考察列入區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提出調整、配備的意見和建議;對區屬各單位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實行管理,指導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負責股級干部的備案審查和宏觀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干部的調配、交流、安置事宜。
(四)負責組織、指導黨員和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黨員干部素質;綜合管理培養和選拔中青年干部、婦女干部和黨外干部;負責后備干部隊伍建設。
(五)指導黨的組織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訂或參與制訂組織、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
(六)負責干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組織和干部工作,向區委反映重要情況、提出建議;監督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
(七)檢查、指導、協調知識分子工作;參與制訂知識分子政策并檢查落實情況;協助市選拔管理市管優秀專家和拔尖人才。
(八)管理全區干部檔案,指導區直各單位干部檔案工作。
(九)承擔原區委老干部局的職責。
(十)承擔原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十一)負責全區公務員隊伍管理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政府聘員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