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明縣人民政府是山東省東明縣的最高行政機構,負責管理東明縣的事務。
(一)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各類文電,承辦國務院、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市直部門來文來電。
(二)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和會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承辦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四)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對縣政府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縣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并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六)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工作,及時反饋情況,提出建議。
(八)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和縣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組織安排、縣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鄉鎮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負責或參與有關重大接待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和應用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事務工作,為縣政府領導服務。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鄉鎮、縣直部門的經濟工作進行考核。
(十三)負責僑務工作,為僑胞僑眷提供服務,維護僑胞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四)負責承辦全縣除軍隊系統以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五)掌握全縣民族宗教情況和動態,協調處理民族宗教事務。
(十六)負責全縣東西結合的組織協調及結合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組織、實施工作。
(十八)負責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規劃、制訂、解釋工作;承擔政府法制監督工作;具體承辦縣政府復議應訴工作。
(十九)辦理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