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里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廈委辦發〔2011〕18號)和《中共湖里區委員會、湖里區人民政府關于湖里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湖委〔2011〕34號)精神,設立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加掛“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牌子),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有關事宜,為區政府領導決策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二)負責區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和重要活動安排,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辦理上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送區政府的公文;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地方志編纂工作。
(四)研究各街道和區政府各部門以及其他機構請示區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五)督促檢查各街道和區政府各部門對區政府決定事項及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負責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的協調督促、落實反饋工作,以及各級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交辦、督辦工作。
(六)組織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區政府領導決定。
(七)根據區政府領導的批示,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為區政府領導科學決策服務。
(八)負責管理區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報告重要情況;負責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依法行政工作計劃,指導、督促全區依法行政工作;審核、備案、匯編和清理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案件以及區委、區政府領導交辦的法律事務。
(十)負責全區外事、僑務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全區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二)負責區政府文電運轉、政務信息及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歸口管理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友好縣區聯絡和區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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